波浪式防撞欄桿的防撞性評定標準
1.各類欄桿每級形式應根據路段應用情況,按評價等級對應車輛總質量,對小型客車、大型車兩種車輛進行碰撞試驗。其主要測試車輛的頭部性能指標、腳扶手性能指標、腿部性能指標、車身三個欄桿方向的加速度、車輛行駛軌跡等項目;大型車輛主要測試欄桿防撞能力、最大動態變形和行駛軌跡。
2.車輛與欄桿發生碰撞時,應保護乘員生命欄桿的安全,避免嚴重傷害。
3.欄桿應能有效阻攔車輛,引導車輛沿欄桿板行駛。嚴禁任何形式的車輛越過,騎車或騎過欄桿。
4.欄桿應具有良好的導向性,碰撞后行駛的角度欄桿板應小于撞擊角的60%。
5.碰撞后,車輛應保持欄桿板的正常行駛姿態,不能側轉或倒轉。
6.在碰撞時,欄桿與部件分離,碰撞的碎片(欄桿碎片)或欄桿上的其他碰撞物體不得侵入駕駛室或遮蔽駕駛員視線。
7.欄桿最大變形。
不論采用何種欄桿,剛性欄桿的最大動態變形應小于或等于50cm:半剛性三波梁欄桿的最大動態變形應小于或等于50cm:半剛性三波梁欄桿的最大動態變形小于或等于75cm;半剛性雙波梁欄桿板的最大動態變形量小于或等于75cm;半剛性雙波梁欄桿板動態變形量不超過50cm;
8.上述評估要素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。如果有不符合本標準的,視為改造后的欄桿不符合要求,不得在需要改造欄桿的路段使用。